各投标人:
根据个别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3项评标办法技术因素第一条中关于对单机制冷量及制热量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没有加分,这一点提出疑义。经过采购人征求相关专家及根据设计院的设计要求后,现做出如下答复:
按照设计院的设计要求,由于每个房间对应一台室内机,所设计的单机冷量符合设计要求及配电要求。单机冷量低于该标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若大于2%以上,则大楼空调的总用电负荷超过供电配置要求。因此,对于投标设备单机制冷量及制热量允许0%-2%偏离要求不做任何调整,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特此答复!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OO七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