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针对有关供应商对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燃汽锅炉谈判文件中资质要求提出的疑问,采购人经过市场调研及咨询相关专家后,现对谈判文件资质作出以下修改:
1、原谈判文件的谈判邀请第4项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中的第8条和谈判文件第一章第一项总则第2.8条要求为:谈判供应商所报产品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A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现修改为:
谈判供应商所报产品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B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部门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2、原谈判文件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第9项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第3条为:谈判供应商提供所报产品的生产厂家所具有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A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必须提供)。
现修改为:
谈判供应商提供所报产品的生产厂家所具有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B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必须提供);并提供安装部门所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安装部门公章,原件备查,必须提供)。
特此通知!
注:请各供应商查看到此通知后及时与我中心文本科联系,电话:0517-83638017。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