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谈判供应商:
由于相关供应商对本次项目的资质条件提出质疑,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对淮安市体育局体育设施(HAZC2008110304)谈判文件的资质条件做出更正:
1、原谈判文件的谈判邀请中第4项第9条和第13条以及谈判文件第一章第一项总则中第2.9条和第2.13条要求为:
谈判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证书,且具有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质量检验报告;
现修改为:
谈判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具有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质量检验报告。
2、由于对资质条件作出更正,现对谈判文件第四章中第8项参加谈判的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同时取消提供:谈判供应商提供所报产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必须提供)
特此通知!
注:请各谈判供应商查看到此通知后及时我中心文本科联系,电话:0517-83638017。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8年11月19日